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政府性基金投资引导和放大作用,进一步创新基金投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方式,更好扶持初创期、种子期的科创企业成长壮大,着力培育高成长性、高附加值优势企业,推动我市创新驱动战略高质量落实,根据《河南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6〕1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基金招商作用
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我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的推介力度,围绕《2022年焦作市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培育产业,及时梳理本地本领域招商引资项目,畅通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创新创业项目与产业基金对接渠道,吸引更多域外企业来焦设立总部或生产基地。
(一)重点吸引先进制造业、新材料、生物医药、绿色食品等我市主导优势产业和未来规划产业企业落户我市。对项目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企业,政府性投资基金可与企业共同成立专项产业子基金。
(二)对在我市设立总部或生产基地的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上市公司龙头企业,政府性投资基金可在厂房建设、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方面优先给予股权投入支持或合作成立子基金。
(三)国家级基金、头部基金投资入股的项目在我市落地或设立基金的,政府性投资基金可进行跟投或合作成立子基金。
(四)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创新型企业等类型企业,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已落地企业扩大投资或新建项目、进入上市备案辅导期再融资企业,政府性投资基金可给予股权投入支持。
(五)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加强产业园区和“专精特新”企业孵化培养,结合自身实际谋划符合我市战略规划的重大项目,政府性投资基金可与县(市、区)共同成立专项子基金或跟投企业。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金融工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投资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二、建立基金备投项目库
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托全市重大项目库,广泛征集基金投资项目,实现优质投资企业和基金管理机构的零距离对接,建立政府性投资基金备投项目库,形成投资对接的长效机制,促进政府性投资基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区域、分行业梳理优质项目,深入挖掘本地本领域符合基金投资方向的企业,每季度末将收集的优质项目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投融资服务中心,纳入基金备投项目库。
(二)市投融资服务中心以投融资服务信息平台为载体,定期向社会及时发布政府性投资基金相关投资信息,组织政府性投资基金与企业开展沟通对接。
(三)市投融资服务中心定期会同政府性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基金备投项目库中的企业进行筛选,将优质项目分类推荐给关联度高的政府性投资基金,确保基金有充足的本地企业作为投资标的。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责任单位:金融工作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投资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三、建立激励容错机制
在程序合规、尽职履责的基础上,各类政府性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我市因先行先试、不可抗力、政策变动、估值偏差、投早投新等原因,导致财政出资部分收益达不到预期目标或亏损的,按照以下容错标准进行考核、监督,并通过年度政府性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报告予以体现。对于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政府性投资基金重大损失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对天使投资(指对孵化期、起步期项目进行股权投资,一般所投项目仅为雏形,注重对核心管理团队、技术及项目运营能力的考察,单个项目投资规模一般较小)方向出现亏损的,亏损额可占财政出资额的30%;投资盈利的,可将财政出资部分收益的30%让利给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二)对于创业投资(指对初创期、发展期项目进行股权投资,一般所投项目已有一定发展,注重项目长期发展〔盈利〕能力)方向出现亏损的,亏损额可占财政出资额的20%;投资盈利的,可将财政出资部分收益的20%让利给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三)对于产业投资(指围绕某一产业对扩展期、成熟期项目进行股权投资,一般投资金额较大,所投项目在相关产业已有一定影响力)方向出现亏损的,亏损额可占财政出资额的10%;投资盈利的,可将财政出资部分收益的10%让利给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四)对于以上三类投资以外的投资项目,投资让利程度按照财政出资部分收益的30%执行,亏损额按照财政出资额的15%执行。
(五)在不违反基金协议的情况下,对于我市指定政府性投资基金出资的招商引资、战略规划等特定方向的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制定退出容错标准、风险补偿方案并出具相关投资决定文件。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审计局、投资集团)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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