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
2024-09-04 10:25 作者:焦作市投融资服务中心 阅读量:894

河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和运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17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企〔2015〕40号)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及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基金是统筹整合现有的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等财政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按照市场化原则, 通过股权投资方式用于支持全省重点产业集群发展(千亿和万亿产业集群)和与部分产业集聚区 (百亿和千亿产业集群)所在市县共同设立若干地方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的产业投资基金。

第三条 基金运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循环使用、防范风险”的原则,构建财政性涉企资金通过基金化 改革引导制造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投资委员会是指根据《实施方案》由分管副省长,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财政厅组成的河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基金投资委员会;受托管理机构是指受省财政厅委托代表省财政向河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基金出资,行使出资人权益的专业机构( 河南农开产业基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指由受托管理机构、在基金中出资的社会资本、专业管理机构委派人员构成的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专业管理机构是指选定的具备市场投资管理经验的基金管理公司( 河南中原联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基金投资委员会的职责:

负责研究确定基金的投资区域和产业领域、支持方向、预期 目标、激励方案和基金管理团队。

第六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参与研究基金支持的领域、方向、预期目标、激励方案和基金管理团队建议等;

(二)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指南,组织收集项目,建立项目库,并会同省财政厅向受托管理机构推荐;

(三)参与对基金投资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四)配合省财政厅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第七条 省财政厅的职责:

(一)按相关程序拨付财政资金,监督受托管理机构开立账 户和资金使用;

(二)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向基金投资委员会提出基金支持的领域、方向、预期目标、激励方案和基金管理团队建议等;

(三)配合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发布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指南;

(四) 研究子基金设立规划,发布子基金指导意见;

(五)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财政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六)负责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协调;

(七)负责推动基金专业化管理,省财政厅向受托管理机构   支付日常管理费,日常管理费从受托管理的财政资金收益中支取。日常管理费按年支付,当年支付上年,原则上每年按截至上年12 月底已累计拨付被投资单位尚未回收财政出资额的 1%。

第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受托管理财政出资,作为基金的财政资金出资人代表,行使出资人职责;

(二)负责对先进制造业基金财政出资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报省财政厅同意后,与银行签订托管协议;

(三)选择基金专业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公开选择;确定基 金设立方式;明确基金运营管理方案。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督促指导基金专业管理机构募集社会资金,  按期建立 基金;

(五) 建立完善的基金运作流程;

(六)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银行业金融 机构、基金公司等的项目推荐,并及时向基金专业管理机构推荐 项目;

(七)负责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基金运行的定期报告制度;

(八)向基金委派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专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具体出资参股设立基金并负责募集社会资金;

(二)拟定基金设立方案和基金运作流程;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遴选机制、尽职调查流程、投资 决策程序、风险管控机制和投后管理制度;

(四)充实基础项目库,对基础项目库内项目进行初步筛选、立项、尽职调查、投资谈判、拟定投资方案、撰写投资建议书、出具风控意见、组织召开投委会、实施投资、投后管理、提出和执行投资退出方案等;

(五)负责按照受托管理机构要求及时报送基金和被投资企业运营情况等。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基金专业管理机构募集社会资金,与社会机构进行谈判。在充分论证,科学决策,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维护财政资金利益的基础上,选择合作的社会机构。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督促基金专业管理机构按约定 募集社会资金,设计科学合理的基金运营方案,建立完善的基金运作流程,推动基金的设立,并及时将基金运营方案、相关协议、章程或合同等(以下简称协议)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基金募集过程中受托管理机构或专业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等,对基金募集与设立产生影响时,应作为重大事项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十三条 设立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 等不同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其中投资期为五年,后两年为回收期。

第四章 基金的投资

第十五条 投资范围:河南省内未上市企业。

第十六条 投资方式:一是直接投资的方式,支持全省重点产业集群发展,对企业(项目)的投资方式以股权投资为主,    也 可采取债权投资、股债结合等形式进行;二是设立子基金的方式,与部分产业集聚区所在市县共同设立若干地方先进制造业集群 培育发展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

第十七条 投资领域:根据基金投资委员会研究确定的投资 区域、产业领域和支持方向,重点投资于高成长性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支柱产业等,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产业集群。

第五章 直接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 投资限制:按照只参股不控股、不参与企业管理的原则,对单个企业基金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股本的20%,且累计投资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对单个项目,基金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

第十九条 投资期限。基金投资一般不超过七年,原则上投资期为五年,后两年为回收期。

第二十条 投资决策程序

(一)投资项目初选。专业管理机构根据企业基础财务指标、行业状况、企业发展前景等方面对基础项目库进行项目初步筛选,形成关注项目库;

(二)实地查看。专业管理机构与进入关注项目库的企业开 展进一步对接,收集资料并安排对企业进行实地查看,了解企业真实情况;实地核查完成以后,将符合投资标准,经营情况良好的企业做进一步推荐,并列入推荐项目库;

(三)项目评审。专业管理机构对被列入推荐项目库的企业 (项目)进行项目评审;

(四)项目立项。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专业管理机构进行 项目立项,并将立项情况报告受托管理机构;

(五)项目立项情况报备。受托管理机构根据专业管理机构 的工作进度情况,分批形成立项项目列表向行业管理部门及省财 政厅报备。 行业管理部门及省财政厅对项目出现确需终止投资的情形,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整意见;如无异议,  专业管理机构将展开尽职调查工作;

(六)尽职调查。对于通过立项的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对企 业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完成之后编写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由专业管理机构负责组建尽职调查团队,尽职调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的基本情况、管理团队情况、行业分析、运营情况、财务状况、法务情况等。原则上应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参与尽调。聘请中介机构时应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标;

(七)再次评审。专业管理机构对完成尽职调查的项目进行 再次评审,再次评审通过的项目进入拟投项目库;

(八)投资谈判。专业管理机构与进入拟投项目库的企业进 行谈判;

(九)编写投资建议书。各方就主要投资条款达成一致时, 由专业管理机构出具投资建议书,并形成风控意见,报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

(十)投委会表决。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建议书及 风控意见,对项目进行表决,形成拟安排意见。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时,行业管理部门及省财政厅有权派观察员参加;

(十一)项目审核确定。形成拟安排意见后,报行业管理部 门和省财政厅。行业管理部门及省财政厅对项目出现确需终止投 资的情形,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整意见;之后委托机构正式上报拟安排意见,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厅报省投资委员会审核确定;

(十二)公示。按照确定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如 无异议,专业管理机构将组织签订投资合同;

(十三)实施投资。专业管理机构代表基金与合作方签订投 资合同,办理银行划款。专业管理机构根据基金授权提出划款申请,银行根据《基金资金托管协议》约定的程序划拨投资款。

第二十一条 由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投资后的项目进行管理,对投资项目出现影响股东权益、企业正常经营或持续运营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受托管理机构,并制定相应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 当投资项目满足退出条件时,专业管理机构制定退出方案,出具风控意见,提请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退出方案经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向省财政厅报备,   予以执行。

第二十三条 按照收益最大、风险最小原则,选择IP0、股权回购、股权转让、清算等市场化规则退出,本金及收益滚动使用。

第六章 子基金募集与设立

第二十四条 为培育“百千万”亿级产业集聚区,构建省辖市、县(区、市) 上下游衔接的区域产业链,河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基金与产业集聚区所在地政府、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地方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作为基金的重要投资方式。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可以采用新设或参股现有创投企业 (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子基金须注册在河南省内。

第二十六条 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规模不低于2.5亿元,其中省级出资5000万元,产业集聚区所在政府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其余部分社会募集。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设立程序为:

(一)公开征集。省财政厅和行业管理部门研究发布子基金 《指导意见》,明确子基金设立的条件、投资要求和申报材料, 向社会公开征集子基金设立方案;

(二)机构申报。符合《指导意见》要求且有合作意向的各产业集聚区地方政府或创业投资机构,准备申报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行业管理部门;

(三)方案推荐。省财政厅和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汇总各地方 申报材料,向受托管理机构推荐;

(四)尽职调查。由专业管理机构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机 构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五)方案评审。专业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子基金合作 方案进行评审,并报决策机构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六)子基金审核确定。形成拟安排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和 行业管理部门。省财政厅及行业管理部门对子基金出现确需终止投资的情形,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整意见;之后委托机构正式上报拟安排意见,省财政厅和行业管理部门报投资委员会审核确定;

(七)公示。按照确定的子基金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专业管理机构将组织签订投资合同;

(八)实施投资。专业管理机构代表基金与合作方签订投资 合同,办理银行划款。专业管理机构根据基金授权提出划款申请,银行根据《基金资金托管协议》约定的程序划拨投资款。

第二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对子基金的决策流程和管理制度给予指导。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的投资流程应该参照第五章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基金募集、投资、管理与退出的机制和流程。

第七章 基金变更与清算

第三十条 政府出资从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  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 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财政出资拨付基金账户一年以上,  基金未开展投资业 务的;

(三) 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 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八章 收益分配和考核激励

第三十二条 财政资金、其他出资人共同按照参股基金章程约定向专业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由基金支付,  财政不再列支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三十三条 除对专业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外,基金应对专业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业绩奖励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原则上将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出资)的20%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剩余部分由财政、其他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每年对收回的投资项目进行清算,兑现奖励)。并将专业管理机构作为以后优先考虑的合作伙伴。

第九章 信息报送制度

第三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建立基金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和重大事项报送制度,并督促专业管理机构按要求报送信息。

第三十五条 基金信息报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分为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每季 度末向省财政厅报告基金事务执行情况以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每年1月10日前,受托管理机构向省财政厅提交上一年度基金工作报告。上一会计年度的基金年度管理报告和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过的财务审计报告应于三月底前提交省财政厅。

(二)重大事项报告。当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重 大事件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知悉事情发生或收到专业管理机构报送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

1、当受托管理机构选定的专业管理机构发生重大变动影响基金正常运营时,包括但不限于:专业管理机构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提起或被提起涉及专业管理机构的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措施;专业管理机构主要股东/合伙人、出资机构、基金授权其设立的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重大变化等;

2、当基金发生重大变动,影响基金正常运行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基金出资人出现重大变动;  提起或被提起涉及基金的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措施;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关联交易;任何有可能影响到基金资产安全的违法违规或受处罚情况;任何有可能影响到基金资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大调整;其他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投资后的项目进行管理,按月编写投资情况简报、按季度编写项目情况报告以及半年度、年度基金运营报告,提交受托管理机构。由受托管理机构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并向行业管理部门、省财政厅报备。

第三十七条 当专业管理机构知晓投资项目发生具有重大潜在风险的事项时,专业管理机构应立即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供书面报告;受托管理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后,对确实存在重大风险的项目,制定应急调整方案,并上报行业管理部门及省财政厅审核;对于确需终止投资的情形,可出具书面调整意见要求受托管理机构执行调整。

第十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对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第三十九条 建立基金考核评价机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基金考核分为基金的整体考核和基金的年度考核两个部分:

(一)基金的整体考核。在基金清算结束后,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受托管理机构管理基金的整体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三个方面:财政资金的募集和放大效果、基金运营管理的规范性、基金的投资效益、基金目标落实情况(社会效益)。(详见附表1)

(二)基金年度绩效考核。根据基金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指标为基金制度建设、决策流程的执行程度、目标进度的达成情况和信息报送情况。(详见附表2)

根据基金考核情况,给予受托管理机构一定的激励。原则上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和年度内退出基金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不超过日常管理费的50%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政府投资基金及其高级 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鼓励专业管理团队创新,对单个募投项目承认投资风险,给予一定的投资失败容忍度。充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奖惩。

第四十一条 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 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 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5 月 10 日起实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附表 1

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基金整体绩效考核指标表

 

考核指

考核内容及评分规则

级指标

级指标

 

一、政资金的募 放大效果( 30

)

基金设立进度( 10 )

基金在财政资金拨付后 6 个月内设立得 10 分,每提前 1 个月设立增加 1 分, 每延迟 1 个月设立扣除 1 分。

 

募集社会资本的比例( 20 )

以财政出资数额为基准,每超募 10%增加 10%分值,每少募 10%减 10%分值, 基金募集的基本额度以实施方案为准

 

二、基运营管理的规范( 30 )

基金历年年度考综合得分(历年年度考核的分值总和除以年数后乘以 30%) 。

 

 

三、基金的投资效( 30 )

基金清算完毕,  回收财政出资 80%以下为 0 分,  80%-90%间为 20 分,  90%-100% 间为 25 分;   100%以上部分,以财政出资的数额为基准,收益每增加 5%增加 1 。满分 30 分。

 

、基金的政策目(社会效)( 10 )

基金产生的社会效益,包括促进制造业强省建设、帮助制造业企业做大做强 促进地方经发展 、增加政府税收、带动产业升级、增加就业岗位等方面。

 

( 100 )

 

 

 

附表 2

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基金年度绩效考核指标表

考核指

考核内容及评分规则

 

 

、基金制度建设( 20 )

建立完善的股权投资基运作流程,  包括投资选项标准、尽调流程、决策程序等 情况;  建立健全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的投后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的 机制,  及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明确、奖罚明确的原则, 定合理的内部绩效评价、审计监督等机制。以上制度每缺 1 项,减 1 分。

 

决策流程的执行程度(20 )

是否严格及时按照实施方案中的规定执行决策流程。

 

目标进度的达成情况(40 )

是否达每年度基金不同阶段应达成的投资进度目标,  有项目退出的年度,  项目 退出收益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信息报送情况( 20 )

是否按信息报送制度的要求向省财政厅定期递送季报、半年报和年报。

 

定期报告内容材料是否及时、完整。

 

是否按信息报送制度的要求向省财政厅递送基金重大事项报告。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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