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 引导基金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2024-09-04 10:25 作者:焦作市投融资服务中心 阅读量:8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省属投资公司积极履行基金运营管理职责,充分发挥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等方面的促进作用,服务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实施,依据我省《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价对象为基金实施主体,即具体承担基金运营管理任务的省属投资公司。

第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审计厅等部门组成考核评价小组,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四条 考核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明确导向,突出重点。树立政策目标导向,重点考核评价省属投资公司发挥基金作用,带动社会资本促进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服务我省重大项目落地和引导创新创业等政策效益,同时兼顾对基金运作效率与经济效益的考核。

(二)精准施策,分类考核。根据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不同定位,有针对性地分类设置考核评价指标;在基金运作的不同阶段,动态调整各项考核评价指标权重,实现对基金运作的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

(三)激励约束,结果导向。建立财政资金支持与省属投资公司经营业绩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尽责免责机制,充分调动省属投资公司积极性,防范重大投资风险。

(四)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科学设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引导省属投资公司提高基金运作效率,全面真实反映省属投资公司对基金的运营管理情况。

第五条 考核评价内容主要为基金支持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引导、产业生态构建、创新创业企业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基金运作效率和规范管理情况等。

第二章 考核评价指标

第六条 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指标体系包括政策效益指标和运营管理指标两大类。

(一)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考核评价基金支持省委和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落地、行业龙头企业重大资本招商、新兴产业及优势特色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省市联动中各地产业类重大项目建设等情况。

1.政策效益指标(70分)。主要考核评价撬动社会资本情况、投向省内企业或项目占比、投向特定领域或特定企业占比、落实省委和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效率、资本招商情况、培育上市企业数量等。

2.运营管理指标(30分)。主要考核评价基金目标完成程度、基金投资项目落地情况、基金运营效率及规范管理情况、项目储备情况、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与国内知名基金管理机构合作情况等。

(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考核评价基金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或创新类、天使类项目,与国内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带动省内企业创新创业发展等情况。

1.政策效益指标(70分)。主要考核评价资金投向特定地域、特定产业领域、特定发展阶段的比例,引入或支持创新创业企业数量,引入知名研究机构或研究中心数量,投资项目在投后开发的知识产权数量,被投企业上市情况等。

2.运营管理指标(30分)。主要考核评价基金目标完成程度、基金运营效率及管理规范情况、项目储备情况、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激励容错机制建立及落实情况、与国内知名基金管理机构合作情况等。

第七条 设特别加分项。对引入省外重大产业项目落地河南(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亿元)、与国家级基金或知名基金管理机构(全国排名前50)开展合作、落地国家级或省级研究中心等情况可适当加分,总加分不超过20分,考核评价总分不超过100分。

第八条 指标设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的不同阶段,选取对应的年度考核评价指标。因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个别考核评价指标不适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优化。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评价和中期考核评价,年度考核评价以公历年为考核评价期,一般在考核年度次年上半年开展,基金设立当年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当年度不予考核评价,由省属投资公司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中期考核评价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对周期内省属投资公司开展的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整体评价。

第十条 每年年初,考核评价小组根据基金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基金年度运营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定本年度考核评价指标的具体标准及权重;省属投资公司按照要求,报送考核评价期内的考核评价目标建议值和有关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省属投资公司对照考核评价内容和指标进行自评,并于每年三月底前报送材料,涉及对基金运作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置的,一并报送整改落实情况。中期考核评价当年不再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确定省属投资公司考核评价等级,并对考核评价结果提出相关工作建议。考核评价结果及重大事项及时报省政府,同时通报省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省属投资公司应积极配合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和反馈情况,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基金年度考核评价和中期考核评价以百分制划分考核评价等级,90分以上为A级,75分—90分为B级,60分—75分为C级,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省属投资公司经营业绩评价组成部分,与省属投资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并作为省财政注入资本金进度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评价为A级的,后续年度在注入资本金方面予以倾斜;对年度考核评价为C级的,后续年度扣减一定比例注入资本金;对年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对省属投资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同时不再继续注入资本金。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中认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省属投资公司当年考核评价结果下调一个等级,直至不合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战略配售、定向增发除外)、期货、房地产、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三)投资国家和我省政策明令限制类行业。

(四)在基金运作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或可能导致违规的行为,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第十七条 对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基金投资方向、要求,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的投资,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给予免责: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积极服务国家、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依规进行投资,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由于不可抗力发生亏损或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因国家政策调整或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

(二)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因全国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行先试、大胆改革创新,发生市场(经营)风险,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且未谋取私利并主动挽回损失。

(三)基金考核评价从整体效益出发,对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不对单支母(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单个项目发生亏损的,不追究省属投资公司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属投资公司负责建立对基金管理机构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并组织实施,鼓励省属投资公司对基金管理机构建立适度让利、基金份额约定回购和风险管控等激励约束机制。考核评价结果及时报省有关部门,作为对省属投资公司考核的参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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